释义 |
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法院将案件转移公安的情况包括: 1、已经公诉到法院的案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由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法院准许退回,即可以退回检察机关,具体补充侦查则可以由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不会直接移送公安; 2、如果发生在法院的刑事案件,如虚假诉讼等犯罪的,法院可以将相关线索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3、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