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不属于纳税范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第七项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