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给付抚养费的,一般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例如每月有固定收入的,按20-30%比例给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离婚子女抚养纠纷的类型有哪些《民法典》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作出了规定,近年来,法院陆续受理了一些探视子女权纠纷案件,虽然从案件数量上来看,此类纠纷在民事案件总量中所占比重并不大,但却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离婚子女抚养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未成年子女的排斥心理致使探视困难。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中,这个年龄段子女的人生观、价值观已略具雏形,因父母的离异,精神上往往会受到创伤,对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着一定的不满情绪,认为探视会影响自己平静的学习生活,还会在同学中产生议论,伤害自己的自尊心,因而躲避甚至拒绝非抚养方的探视。 (二)一方不按约支付抚育费引发连锁纠纷。夫妻双方离异后,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多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子女抚育费,从而引起随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不满,于是企图通过拒绝探视来达到抚育费的及时支付或者满意支付。 (三)上一辈老人的介入导致探视纠纷升级 (四)离婚案件数量增加是造成探视子女纠纷增多的潜在因素。父母离婚后,子女必然要由一方抚养,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报复心理或错误的认为子女是自己的私产而人为设置障碍,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从而引发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