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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资瑕疵责任范围及影响
释义
    出资瑕疵的责任包括向公司足额缴纳、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瑕疵出资可能导致其部分股东权利受限,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自益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受限需要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做出,并受限期间可溯及到公司设立或增资时。实物出资的瑕疵股东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才能享受股东权利。
    法律分析
    一、出资瑕疵的责任有什么
    1、向公司足额缴纳的责任;
    2、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设立后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瑕疵出资对其股东权利有没有影响
    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权利受限。
    1、股东权利的受限范围
    (1)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受限的股东权利范围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的自益股东权利;
    (2)不包括表决权、知情权等共益性股东权利。
    2、股东权利受限的条件
    司法解释(三)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限制规定了条件,即应通过公司章程之规定,或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做出。换言之,即:在公司章程未有相关规定,或者股东会未以有效决议的方式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得当然地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这是股东权利受限的程序性要求。
    3、股东权利受限的期间
    (1)一般而言,在瑕疵出资的股东未采取措施补正其出资之前,其股东权利皆应受限,且该受限的权利可溯及到公司设立或增资之时。
    (2)但对于实物出资且该实物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方可转移权属的股东而言,因为出资涉及到实物交付与产权过户登记两个方面,二者之一未完成即构成瑕疵出资。司法解释(三)对于未交付实物或未办理产权过户的瑕疵出资规定了不同的受限期间。
    4、由此可见,对于以实物出资的瑕疵股东,如果交付了实物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的股东而言,在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即可自交付实物使用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对于办理了过户手续而未交付实物的股东而言,其股东权利只能自交付实物之日起开始享受,在办理了过户手续而未交付实物的期间,不享有股东权利。
    结语
    股东瑕疵出资可能导致其股东权利受限。未履行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财产性自益股东权利方面受限,但不包括共益性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受限需满足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的条件。对于以实物出资的瑕疵股东,交付实物且办理产权手续后即可享受股东权利;办理产权手续但未交付实物的股东,在交付实物前不享有股东权利。因此,瑕疵出资对股东权利可能产生影响,并需遵守相关程序和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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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7: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