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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索赔赔偿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释义
    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要求施暴者赔偿并不构成诈骗,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诈骗犯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只有当赔偿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才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法律分析
    不构成诈骗,要求赔偿是可以的,比如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都是可以要求施暴者进行赔偿,这并不属于诈骗范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诈骗犯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拓展延伸
    索赔赔偿的法律界限及相关法律责任
    索赔赔偿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向责任方要求经济补偿的行为。在法律界限上,索赔赔偿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要能够证明责任方的过失或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索赔赔偿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责任方可能需要承担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不同形式的责任。同时,索赔赔偿也受到时效性、证据要求、赔偿限额等法律限制。因此,在进行索赔赔偿时,受害者应该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施暴者进行赔偿是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包括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这并不属于诈骗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行为。索赔赔偿是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责任方经济补偿的行为,需符合法律规定并证明责任方的过失或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进行索赔赔偿时,受害者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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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5: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