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分红权、表决权、监督权、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转让权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记名股票交付即可转让,因为其具有更强的资合性。 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