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变更规则20条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变更规则20条规定具体如下: 1、《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合同的变更问题只产生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3、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后,依法应当办理批准手续而未办理的,变更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 4、对于可撤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 5、对于一方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 6、变更合同的合意,原则上适用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规则。 7、变更合同的合意,应当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 8、法定变更合同情形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而不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9、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整个内容的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而是合同更新。 10、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一般应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 11、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对变更前已完成的履行,当事人不能相互要求履行返还原物或补偿义务,但因变更前的履行行为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12、当事人双方是否已就合同变更协商一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进行判断。 13、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除有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双方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14、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可以补正合同变更形式的瑕疵。 15、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后采用其他形式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应当认定合同变更。 16、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之前合同约定内容的,属于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对其效力依法应予确认。 17、合同一方以公告方式将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对方在公告期满未作出意思表示的,不应视为默示同意变更。 18、当事人双方虽未协商变更合同,但双方已按变更后的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的,应当认定该履行行为属于合同变更。 19、当事人一方就合同内容的变更发出单方意思表示,在对方当事人未明确认可时,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20、在一定条件下,违约方可以起诉或提起仲裁请求变更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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