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程序和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货币、证券支付义务的法律文书。支付金钱、有价证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不需要开庭审理,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成立的,支付令无效,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申请支付令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受理支付令申请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债务人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