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非正常损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发生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还必须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