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有: 1、诉讼保全担保; 2、别的履约担保业务,如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等; 3、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与担保业务相关的中介服务; 4、投资自有资金; 5、监管部门规定的别的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别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