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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福利部门接受劳务,不作转账结算
释义
    有些企业将辅助生产车间为职工医院、食堂、学校等部门提供的水、电、汽、加工修理等费用全部转嫁给基本生产车间和企业管理部门。
    如某企业辅助生产车间向职工食堂提供水电,共计50万元,企业作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50,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50的账务处理,按规定应在应付福利费账户内列支。这样一来,使产品成本虚增了50万元,应付福利费账户则漏计50万元。
    一、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来源在统一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业),可在工资总额2.5-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则仍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
    工会经费中的职工业余教育费,仍然用于职工业余教育方面。基层工会一般可在其留成经费(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60%部分)的25%范围内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原规定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的经费,都改在工资总额2.5%范围内开支,营业外不再列支。
    基本建设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关停企业和基本建设停缓建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缓建单位的维护费中开支。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七条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二、补充医疗保险比例的相关规定
    新《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同时,新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中规定:
    职工薪酬包括:医疗保险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除上述以外的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新财务通则与新会计准则在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这与原财务通则下企业的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列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包括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中,同时按职工的在岗位进行分配,从事生产经营人员计提的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计入成本中,而对于管理人员计提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这与新财务通则下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有较大区别,首先,新财务通则要求企业直接按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进行计提,不再按原来归集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而应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在一定程度中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次,进一步简化了会计核算处理程序,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直接根据职工所在部门对支付的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归集至生产成本及费用科目;最后,新财务通则进一步明确了支付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即对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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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