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商标注册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
| 释义 | 法律分析: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2、注册原则;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4、申请在先原则; 5、使用在先原则。 一、商标类别全类别保护 全类注册的商标在保护上其实是最完整的,申请人在办理商标注册时指定所有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使其商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当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商标局就会直接依据在先申请的原则将这类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是 商标无效宣告有下列理由:(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①违反《商标法》第10条:②违反《商标法》第11条:③违反《商标法》第12条:④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①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②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③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④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⑤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⑥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⑦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三、恶意抢注商标怎么办 以下几种情况,企业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形。3、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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