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其审理法院有三种情况:(一)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这是一般原则。(二)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这作为一种辅助方式而存在。(三)指令其他法院再审。这同样也作为一种辅助方式存在。2、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其审理法院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提审。(二)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三)自行再审。3、因检察院抗诉而提起再审,其审理法院的确定由如下两种方式:(一)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二)由接受抗诉的法院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