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顾问]在法庭上撒谎有多严重? |
释义 | 在法庭上,法官判案讲究公平公正,对于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证词都会进行调查,并且双方任何一人都不能虚假陈述,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法庭上撒谎有多严重?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再审中,增城法院对原告此前在庭审中的虚假陈述处以10万元罚款。原告恶意虚假陈述,否认还款630万元。原告姚某与被告于某、广州某房地产公司、广州某体育用品公司、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某主张被告已向其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300万元,被告辩称借款本息已全部清偿。除双方无争议的借款及还款情况外,余某提交了一份转账记录,证明其于2011年至2012年间,向案外人广州增城全久装饰工程部(已于2012年7月注销)转账10笔共计5594595.11元。对于这10笔转账,于称是按照姚的指示汇入上述工程部的账户,是涉案还款的借款,但未能提供任何指示或委托的证据;姚否认了俞的还款要求。此外,余某提供了一张1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77.5万元)的支票“收据”,以证明该笔款项也是该还款案件所涉及的借款。但姚某以未能提供收据原件为由,拒绝确认收据的真实性,否认是还款。因证据不足,增城法院未认定上述两起纠纷的总金额为还款6369595.11元,并作出一审判决。于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因诉讼费用逾期未交,被裁定撤诉。法院开出10万元罚金,原告认罪。于意识到因自身原因二审撤诉后,选择了报警处理。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姚明显慌了神,承认上述有争议的630余万元是还款案中的涉案借款,并确认工程部收到的款项已全部转入其个人账户。检察机关根据余的监督申请,向增城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增城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再审期间,姚再次确认上述争议款项为还款。改口容易,法网难逃。姚在法庭上的虚假陈述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据此,增城法院认定原告对借贷关键事实的陈述构成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告处以罚款。判决作出后,原告未依法申请复议。现罚款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姚已于4月15日依法缴纳罚款。法官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对案件事实进行真实、完整陈述的诉讼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本案中,原告故意隐瞒案件关键事实,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客观上阻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原告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否认还款数额巨大,性质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此外,打击“套路贷”现象,规范民间借贷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法院的职责。对于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要坚决“零容忍”,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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