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 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效力不同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3)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