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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微信骗钱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微信骗多少钱可以立案?个人被骗金额超过2000元及以上,可立即报警。低于2000元的被骗金额,警方不予立案,建议提供有效证据并报案。诈骗罪立案标准与盗窃罪相同,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受害人应及时报警,警方将受理案件并帮助追回钱财。
    法律分析
    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人都在使用微信进行聊天交友,当然微信在新功能的安装上也是别出心裁,所以还可以通过微信进手机支付的问题,那么就会发生一些问题就是关于在微信上被骗的问题,一般的配片是可以立案的,但是要超过一定的金额,那么微信骗多少钱可以立案?
    一、微信骗多少钱可以立案?
    如果微信被骗钱,可以报警,交给警方处理。
    (一)若个人被骗金额超过2000元及以上,建议立即打110报警或到附近派局所报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个人被骗金额超过2000元及以上,报警才给予立案。
    (二)若个人被骗金额低于2000元,如被骗几十、几百元的报警,警方不予立案。则按盗窃处理,做相应报案记录。
    但是建议去派出所报案,并提供有效证据。当受害人数、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警方也将会立案调查。
    二、微信诈骗立案标准?
    诈骗罪是我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罪名,一般诈骗罪立案标准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微信骗多少钱可以立案?大家如果真的遇到微信被骗钱的情况下不要惊慌也不要以为不能够讨要回来,我们是可以通过警方的帮助的,所以应该一时间内就报警处理,案件的金额达到两千元的警方会受理立案进行调查的,帮助受害人追回钱财。
    结语
    微信骗多少钱可以立案?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被骗金额超过2000元及以上,建议立即报警。若个人被骗金额低于2000元,警方可能不予立案,但建议仍去派出所报案并提供有效证据。当受害人数、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警方也将会立案调查。因此,如果遇到微信被骗钱的情况,不要惊慌,应立即报警,警方将帮助受害人追回钱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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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9: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