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双方自愿送养孩子的,孩子父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送养人在登记时还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送养时还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也要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依法为其办理送养登记。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