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一般遵循交付主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