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我国虽然有多部法律都提到了劳动者不可以通过透露商业秘密的方式为自己谋取利益,但是并没有哪条法规上详细的写明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所以说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没有进行时间限制的,只要商业秘密中的四个基本特征(秘密性;经济型;实用性;保密性)没有发生改变的话,劳动者可以将这个商业秘密一直保护下去。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因为其他的因素被众人得知的话,劳动者就可以不用再为企业保守秘密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