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一般法院不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26条明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一、哪些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在实行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限制。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9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4、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7、乘坐G字头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