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招(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所招(聘)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到受理机构为其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被招(聘)用人员也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 在深圳市全日制办学机构接受教育的人员,由办学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 其他人员由本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代办居住证应当提供委托人的委托证明材料。 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申请办理居住证。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受理机构接到办理居住证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