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如果同一个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与质权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权,则不论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另外,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是: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一、债务人偿还债务顺序 债务人偿还债务的顺序,通常有以下的3种方法。分别是:1、第一清偿顺序一般是优先债权。所谓优先债权,通常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2、第二清偿顺序一般是普通债权。普通债权通常是相对于优先债权来说的的;3、第三清偿顺序一般是交付遗赠。 二、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质权人应当优先受偿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质权人对出质股权的清偿,应当优先于后一质权人。就股权质押而言,法律并未要求转让占有权,而是将登记作为一项有效的要求。因此,只要后一质权人同意,就可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以上的质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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