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 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 4、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1)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4)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5)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7)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