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从属性的具体体现方式 |
释义 | 地役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地役权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便利,但脱离其他用益物权则失去意义。根据《民法典》第372、374、381条,地役权人可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合同生效时设立,可申请登记。然而,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法律分析 地役权的从属性的体现是: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抵押。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拓展延伸 地役权的法律保护及实际应用 地役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对他人土地的特定利益享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地役权的法律保护及实际应用十分重要。在法律保护方面,地役权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确保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地役权的实际应用也体现在各个领域。例如,在城市规划中,地役权可以用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土地交易中,地役权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此外,地役权还可以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生态保护等方面。综上所述,地役权的法律保护及实际应用对于维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地役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从属性的体现在于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抵押。地役权的设立旨在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但若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等法律依据,地役权人有权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但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地役权的法律保护及实际应用对于维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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