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地役权的抵押有什么规定,相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当事人信息、地役权位置、利用目的、费用等条款。地役权从合同生效时设立,可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供役地权利人应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其权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的抵押有什么规定 地役权是不能单独抵押的,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不动产所有人设立地役权需要签订地役权合同。 拓展延伸 地役权的抵押在民法典中的规定及其法律效力 地役权的抵押在民法典中的规定及其法律效力是指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地役权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进行抵押。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享有对被抵押地役权的优先权和担保权利。抵押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合法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旦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包括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抵押物等。同时,抵押权在法律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的权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因此,地役权的抵押在民法典中的规定为抵押权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权益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在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时,地役权会一并转让。地役权的设立需要通过书面地役权合同,并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供役地权利人有义务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的抵押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合法的抵押合同进行。抵押权人可以享有对被抵押地役权的优先权和担保权利。地役权的抵押在民法典中的规定为抵押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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