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产生时间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地役权产生时间规定为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期限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以有效使用或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要求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法律分析 1、地役权产生时间的规定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拓展延伸 地役权的设立与终止条件及法律效力 地役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设立的一种权益,它的设立与终止受到一定的条件和法律效力的制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的设立条件包括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明确的地役权内容、书面形式的地役权合同等。而地役权的终止条件则包括地役权期限届满、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合同解除等。对于地役权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地役权的设立应当依法登记,登记后方可生效。地役权的终止也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地役权的设立与终止条件及法律效力是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地役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结语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设立与终止受到一定的条件和法律效力的制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役权的设立条件包括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明确的地役权内容、书面形式的地役权合同等。地役权的终止条件则包括期限届满、放弃、合同解除等。地役权的设立与终止条件及法律效力是保障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一、地役权合同成立时间 1、【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4、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5、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7、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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