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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局反诈骗中心通知:协助调查是否为真实事件?
释义
    公安局电话的目的和范围,包括民事、刑事问题,涉及报案、通知、传唤等。询问嫌疑人需经批准,可在现场或指定地点进行。询问被侵害人等可在现场或指定地点,也可书面、电话通知。保密报案人信息。需警惕利用假电话号码的犯罪活动,可报110确认真伪。
    法律分析
    1.公安局打电话来的原因比较多,具体需要根据电话的内容进行分析。而且公安局的范围比较大,涉及到的部门比较多,每个部门负责处理各自的工作问题,有民事的,也有刑事的。有派出所的,也有交警队的,从正面来理解,一般是涉及到当事人的事情,才会有可能来电话.例如:个人报案以后的询问,车辆年检到期的通知,当然,也有涉及到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2.假如公安机关属于询问违法嫌疑人,是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需要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3.公安机关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属于报案以后来咨询了解情况的,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4.现在还需要提防的是,一些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技术,使用假冒的公安局电话号码来进行犯罪活动,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处理,发现有疑问的,可以报110确定真伪,切不可轻易上当受骗。
    结语
    公安局的电话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各种工作问题,需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公安局的电话可能涉及到个人报案、车辆年检通知等事务性问题,也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嫌疑。对于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公安机关可以到其住处或单位进行,也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对被侵害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等地点。然而,我们需要警惕一些犯罪组织和分子利用假冒公安局电话号码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应当仔细分析处理,并在有疑问时报警确认真伪,切勿上当受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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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5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