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规的若干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新规一:突破了银行四倍利率限制,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新规二: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以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新规三: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不担责。 新规四: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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