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完的行政处罚能撤回吗 |
释义 | 行政处罚可撤回,已处罚仍需追究刑责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形时,可撤回并退还罚款。同时,行政处罚与刑罚可以同时施加,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已处罚的行政拘留可抵押刑期,已罚款的可抵押罚金。因此,已处罚的个体如需追究刑事责任,仍需进行相应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此规定。 法律分析 一、执行完的行政处罚能撤回吗 执行完的行政处罚能撤回。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所谓改正,其含义就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话,要及时撤销更改。而例如罚款等决定作出并执行的话,经过更改,也就意味着行政处罚的撤销,应当将罚款退还给当事人。 二、已经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从上述法条的规定来看,是可以同时对行为人施加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以及刑罚处罚的。因此,已经行政处罚的,如果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需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结语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完的行政处罚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撤回的。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依据、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或委托处罚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改正的含义是及时撤销或更改错误的处罚决定,包括退还已缴纳的罚款。另外,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并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罚金,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折抵相应刑期或罚金。因此,已经行政处罚的个体若需追究刑事责任,仍需继续追究。以上是对行政处罚撤回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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