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两者有下列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的丧失,权利本身不被消灭,排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设定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快财产流转,消除原有法律关系;设定排斥期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维护交易安全和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除斥期是固定的; 5、适用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只有当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法官可以根据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