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户口分户规定,具体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二、分户标准,公民因房屋析产、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三、户需必备条件:1、农村分户申请人必须满18周岁且经济独立,有和父母协商的分户协议;2、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居住场所或相对独立的楼层,有详细的门牌号和地址;3、必须要有村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以及独立房产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