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权行使顺序:(1)首先应当由其父母行使,(2)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行使监护权: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权行使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可以担任监护人行使相关权利。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