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后感谢给钱是不是受贿 |
释义 | 一、事后感谢给钱是不是受贿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3、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4、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5、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6、数额较大。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2、按规定被索贿是否构成行贿罪 被索贿但是也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就构成行贿罪,被索贿后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就不构成行贿。在行贿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是被迫行贿,量刑的时候肯定会从轻处罚,若犯罪情节轻微,当事人在提起公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甚至有可能会免除刑事处罚。 3、单位事后行贿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因对方索要而行贿,是否构成受贿罪? 涉嫌受贿犯罪。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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