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等等。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取得受让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是受让人的占有必须是通过交易行为而取得,若受让人不是因为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时,即便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例如,继承是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的,因继承而善意占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动产,不能取得所有权;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事后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的,对善意取得没有影响。在交易时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应认定受让人不具有善意。 一、善意的标准是什么? (1)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过失; (2)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是否过失,但在客观情形下,若一般人依据交易经验就可认定让与人没有让与权,受让人就是恶意的; (3)善意指受让人不知或不可能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 (4)善意指受让人不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 二、善意取得包括的要件有哪些? (1)行为人实施的是无权处分(而继受取得是有权处分,是他人让渡而来) (2)第三人是善意的。 (3)第三人已支付合理价款 (4)应该交付的已交付,应该登记的已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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