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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长期有效的借款合同应该这样写?
释义
    担保合同需明确担保期限,否则默认为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包括:债务转让需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变更需保证人同意、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未要求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受骗或被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应明确约定,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
    法律分析
    在撰写担保合同时,请确保明确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例如3年或4年等。
    2.写长期担保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是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对于这两种情形保证人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结语
    在撰写担保合同时,请务必明确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以免产生歧义。对于长期担保,视为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没有约定。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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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