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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经哪些部门签字放人
释义
    取保候审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机关批准,签字放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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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5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