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违约金条款中的截止日期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违约金的截止日期和赔偿额计算方法。若明确约定了截止日期,则以该日期计算;若无明确约定,则以裁判文书生效之日为截止日期。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但过低可增加,过高可减少,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法律分析 确定违约金的截止日期的方法如下: 1、若明确了截止日期的,依据该日期计算; 2、执行依据既没有确定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拓展延伸 违约金条款中的失效日期与提前通知 违约金条款中的失效日期与提前通知是合同中重要的约定。失效日期指的是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期限,超过该日期后,违约行为将不再受到相应的违约金处罚。而提前通知则是指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一方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以确保对方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应对或寻找替代方案。这样的约定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失效日期和提前通知的具体要求,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截止日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合同中明确了截止日期,则按照该日期计算;如果合同未明确截止日期,且裁判文书生效日期也无法确定,则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双方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和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失效日期和提前通知的要求,并在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以维护双方的权益,避免纠纷和损失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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