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认定合同中存在恶意串通 |
释义 | 合同中存在恶意串通的认定要素包括:买受人是否审慎注意、实际支付对价、交易方式和内容是否详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根据《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处理恶意串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时应认定其无效,因其牟取不法利益而违法。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有:故意损害他人利益、双方勾结一气、合同履行将损害他人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或返还给集体、第三人。 法律分析 一、怎么认定合同中存在恶意串通 合同中存在恶意串通的认定如下: 1.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 2.审查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 3.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4.审查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怎么处理 恶意串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处理是认定无效,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三、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有: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 3.该合同履行的结果将损害他人的利益。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特征。在处理恶意串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时,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故意损害他人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行为以及对他人利益的实际损害。对于恶意串通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国家、集体或第三人。以上是对于恶意串通合同认定和处理的基本要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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