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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局执行期限超过半年有效吗
释义
    应当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法院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之后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但你要注意他的条件;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鉴定评估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所以你申请执行后法院应该在6个月内执行完毕、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即2008年9月8日最高院解释的12条,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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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