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要如何处理 |
释义 | 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无外乎有两种。一是经过追认使其变成确定有效的合同,二是通过撤销的意思表示使其变成确定不生效的合同。 1、追认,合同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想使合同具有效力,要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 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2、撤销,合同不生效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因此,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典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民法典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民法典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种特殊效力的合同,这种合同虽然成立,但是需要他人行使追认权后才能够使合同生效或者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 从我国民法典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补救措施: 1、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权代理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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