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骑电动自行车酒驾,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 (二)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在行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机动车专用道路行驶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