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村土地确权移交给哪个部门 |
释义 | 土管局具体操办。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限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土地确权通常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分阶段、差别分别情况处置原则;权利设定通常法定原则。土地确权证据依据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置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准许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两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法院裁判: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久的还是暂时的等。土地确权基本方法 ①集体所有土地通常为内部使用。 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③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置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范围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请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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