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乘车安全知识有哪些 |
释义 | 1、所乘车辆靠站停止前,不要向车门方向涌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按顺序上下车。 2、上车后,扶好或坐好,不故意拥挤。 3、乘车过程中,不把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向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4、乘车过程中,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5、不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汽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6、不携带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违禁物品乘车。 7、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听从司售人员指挥。 8、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被困在所乘车辆中时,可击碎车窗玻璃逃生。 9、从所乘车辆中逃出后,要远离事故发生地点,防止因车辆着火、爆炸而造成的伤害。 10、逃生后要迅速报警或拦截车辆救助其他未逃生人员。 11、所乘车辆着火时,应先防止吸入烟气窒息,再设法逃生。 一、交通事故的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官司中谁是原告 关于原告主体的认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原告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的人可作原告。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划分。具体应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 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 乘车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乘车人: (一)有偿的同乘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的机动车内的支付交通费的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 (二)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无偿的好意同乘者。所谓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装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所说的无偿是泛指各种免费利用他人车辆的情况。 (三)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这些人员一般包括:商家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需要,为促进自己商品的销售,方便顾客购物,在交通不便的区域免费固定发车所接送的顾客;一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接送的有关开会人员或办理其他公务的人。 (四)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 车辆驾驶人。应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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