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管路政在执法中开私家车执法属于违法吗 |
释义 | 运管有权查私家车,主要是查营运资格,不查驾驶证和行驶证。运管部门可在公路口实施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营运和违章车辆,保护合法经营者及旅客、货主、托运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运管工作人员可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资料,但需保守商业秘密。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合法监督检查,提供真实资料。 法律分析 运管有权利查私家车。其主要是查营运车辆,看是否具备营运资格,不查驾驶证和行驶证。运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公路口实施监督检查。运管工作人员上路执法可以更好的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和违章车辆,保护合法经营者及旅客、货主、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拓展延伸 运管路政执法中私家车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运管路政执法中,私家车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运管路政在执法过程中通常应当使用特定的执法车辆,而非私家车。然而,法律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运管路政可以使用私家车进行执法活动,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或者特定任务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运管路政需要确保使用私家车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履行相应的执法程序。总体而言,私家车的使用应当严格限制,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运管部门有权利查私家车,主要是为了查营运车辆是否具备营运资格,而不是查驾驶证和行驶证。运管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公路口实施监督检查,这样可以更好地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和违章车辆,保护合法经营者以及旅客、货主、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运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必须保守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合法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私家车的使用在运管路政执法中应受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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