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的这些大“坑”,官司该如何打? |
释义 | 民间借贷要注意哪些问题?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任何的书面借据,有的有书面借据但内容不详细,如债务人不能诚信还款,给以后债权人追要借款带来种种不便。那么,在民间借贷中,究竟应当注意什么?根据笔者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几点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克服情面关,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出具借款借据。 民间借贷多存在于为亲友、熟人之间,基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款手续或定借款合同。因没有书面的借款证明,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样的借款是没有偿还保证的,如果借款人不诚信还款或双方因亲友关系发生变化,必然会给出借方追要借款带来困难。 二、对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出现矛盾的是利息问题,对此法律有明文约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的相关条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在年利率24%以内的,都是合法有效的,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同时又规定,对于已经支付过的利息,只能在超过年利率36%以上的部分要求返还。 三、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会让一些无赖之徒转了空子,采用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逃避债务。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最后还款期限的后三年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必须向借款人追要借款,否则,三年过后法律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 警惕,这些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 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五、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 六、高利贷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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