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春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在哪办理 |
释义 | 一、宜春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在哪办理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北路宜阳大厦中座7F。 二、宜春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三、宜春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受理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2.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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