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镇江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需要什么资料 (一)公证员执业提交材料: 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公证员执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证员执业申请表;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实习鉴定内容包括:实习起止时间、实习表现等。申请人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需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6.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7.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二)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提交材料: 1.执业公证员变更职业机构事项登记表; 2.变更执业公证机构申请书; 3.调出公证机构书面同意意见; 4.调出机构管辖司法局书面同意放行报告; 5.拟调入的公证机构推荐意见; 6.拟调入机构管辖司法局书面同意接收报告; 7.原执业证和其他与执业相关的证件; 8.公证员近期二寸蓝底彩色规定着装免冠照片二张。 二、镇江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1.公证机构变更名称条件: 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审核通过并逐级报省司法厅预审。 2.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条件: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构同意,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构核准后,由拟任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