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涉外裁决有那些特别规定? |
释义 | 佚名当事人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应注意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一般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发[1995]18号),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若有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涉外裁决有哪些特别规定 当事人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应注意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一般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发[1995]18号),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若有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涉外起诉有什么特别规定 涉外起诉的特别规定如下: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办理。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突出表现在: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被认为是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所决定的,不能强求仲裁裁决去适应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的公平去衡量仲裁裁决的是否公正。 承认和执行外国和涉外机构裁决的条件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突出表现在: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被认为是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所决定的,不能强求仲裁裁决去适应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的公平去衡量仲裁裁决的是否公正。 裁决在国外执行不了怎摸办? 根据执行不了的具体情况解决,建议还是与律师面谈。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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