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释义 | 不能直接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三年期间的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从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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