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 |
释义 | 一、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 1、答辩人与原告 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而非答辩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剑支付,足见原告事实上系受雇于被告,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2、答辩人与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辩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剑为完成承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告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二、原告以答辩人系“发包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答辩人认为,作为搬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有相关资质,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设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中的“发包人”。 3、因建设工程事务中,若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则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考量而有此规定。但若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任意扩张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都归类为“发包人”,则会不当的对“定作人”苛以重责,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故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三、除上述观点外,答辩人对于本案保留以下答辩意见: 1、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答辩人即使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及直接侵权人被告许*丽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